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高效练字法》; 二、被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加盟费26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1900元,被告文XX公司负担10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1220元,被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将判决款项打入原告确认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号:62,开户行:中国XX)或寿光市人民法院本案专案账户。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 一18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