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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备租赁货款追回

作者:时间:2024-08-0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6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昌乐XX.与被告在2018年3月1日、2019年2月24日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昌乐XX租赁费XXX.69元及违约金(扣除2020年6月10日支付的32725元,以XXX.6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 一8- XXX.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1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XXX.7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XXX.5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XXX.1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XXX.10元基数,自2023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钢管21250.1米、扣件46765个、木板4025米、底座2987个、30公分接管50个,并支付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合同约定的租赁费。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返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折价赔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 五、驳回原告建筑材料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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