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某于2009年6月20日到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运维工程师,在2016年3月某某集团因发展需要成立某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份张某某被调动至某某(天津)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工作期间张某某一直兢兢业业工作,但某某(天津)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却一直未给张某某发放2019年8月份、9月份工资。2021年1月初,某某(天津)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通知张某某单位要进行人员优化,实际为裁员。在2021年1月25日某某(天津)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给张某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张某某为未按要求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绩效考核结果未达标等为由通知于2021年1月27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律师意见
接受了张某某的委托后,根据案情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某某(天津)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应支付张某某拖欠的工资、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等。因某某(天津)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工作为关联公司,张某某的工作调动非个人原因,因此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从2009年开始计算。
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我方经过举证、质证,最后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判决某某(天津)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127414元,张某某的利益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