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与某公司、李某某、许某某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许某某于 2021 年 3 月 13 日雇佣董某某去给由李某某承包的某某公司位于东营市万达广场附近门店的装修工程干外墙刮腻子、喷漆劳务,在董某某干活过程中由于某某公司及李某某提供的脚手架生锈突然断裂导致董某某从 5 米多高的架子上坠落受伤。董某某受伤后在东营某某医院诊断为由于高处坠落导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骨折、额部血肿、额部、下颌皮肤挫裂伤、双肺挫伤、左膝、右肘皮肤擦伤等,后转院至中心医院治疗,前后住院 83 天。经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董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董某某从高处坠落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治疗后,遗留畸形愈合,评定伤残十级,误工期限 180 天、护理期限 90 天。
律师代理:接受了董某某的委托后,因为董某某为提供劳务的第一天就发生了意外,根据案情分析结合当事人意见最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进行权利主张,首先准备诉前鉴定资料,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董某某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具后计算董某某的损失,根据损失准备起诉状及证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最终依据双方过错承担判决李某某支付赔偿金227737.2 元,许某某支付20000元赔偿金、某公司支付20000元赔偿金。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最后董某某的损失获得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