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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摆摊纠纷被打,最终法院判决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00余元

作者:时间:2024-09-2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5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郭某与被告卢某均为夜市摆摊商贩。2024113日晚,双方因摊位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卢某对郭某实施了殴打,导致郭某头面部损伤、右膝关节损伤等,郭某随后报警并入院治疗。郭某将卢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复印费等损失。

判决结果:

1.   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病案复印费等共计7221.31元。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卢某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健康权、身体权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卢某因摆摊与郭某发生争执后,未能冷静处理,而是采取暴力手段,导致郭某受伤,因此卢某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在争执中均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卢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郭某虽然为退休职工,但其摆摊卖炸串的行为也构成了其收入的一部分,因此法院支持了其误工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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