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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开设赌场罪一审,法院判决缓刑

作者:时间:2023-12-2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7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伟灿,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陈伟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7月16日至8月5日,被告人江某伙同杨某2(已判刑)在黄岩组建红包群,以“某”方式组织群里人员参与赌博。被告人江某和杨某2设置“某”账号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江某分得人民币三万元。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江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本人的在卷供述,证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交易记录》,《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前科劣迹核查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江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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