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开设赌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和李某在明知他人开设网络赌场的情况下,仍然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为该网络赌博群提供赌资的充值与结算服务,帮助赌场进行非法资金流转。张某涉案的银行卡流水高达3900余万元,非法获利6万元以上;李某涉案的银行卡流水也达到258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3.4万元以上。案发后,两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
某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1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各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院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经过浙江省某某法院的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并考虑到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因此决定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未对张某适用缓刑,但对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被告人张某和李某虽然系从犯,但其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从犯地位、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因素,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法院也指出了网络赌博的危害性,并对社会发出了警示。此案的处理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也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教育与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