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支付了16000元,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冻结被执行人于广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平安银行以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期限均为一年,并扣划前述账户存款共计34185.03元。(二)于2021年10月15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S9××**汽车,期限为二年,于2021年10月20日扣押该车,并依法委托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评估,确定评估价为12784元,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10时至2021年12月14日上午10时在本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此次拍卖流拍;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10时至2021年12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此次拍卖流拍;于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3月11日在本院京东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仍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亦不接受以物抵债。(三)于2021年10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于东莞市虎门沙角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虎门沙角股份经济联合社荣丰分社的股份分红,并扣划到2021年度股份分红共计12694元。(四)扣划被执行人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现金价值共计9781.71元。(五)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东莞市××镇××村××号的房产(曾用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及宅基地使用权[曾用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93)第1×**]档案信息,但东莞市虎门镇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前述档案信息已于2020年10月29日办理注销登记,原因为房屋拆除,故无法查封;本院前往东莞市××镇××村××号现场调查地块现状,发现现场地块上盖有两栋高层混泥土框架楼,两栋楼均为违章建筑,四周已被围蔽并被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以及东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粘贴了通告及封条,禁止继续建设。本院还调查了解到前述违章建筑实际占用了两个地块,其中一个地块红线图显示在被执行人名下,但未确权,本院已于2022年4月26日向东莞市虎门沙角居民委员会送达查封文书予以查封,但因该地块未确权,且上盖有违章建筑,本院暂无法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综上,本院共计执行到位款项72660.74元,扣缴执行费700元后,申请执行人共计受偿71960.74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置完毕,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