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受伤,用人单位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双方因赔偿标准问题,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均对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本人工资标准问题以及赔偿范围问题,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包括现金以及银行流水两种方式,也提交了几个月的工资发放凭证,认为本人工资不仅包括银行流水还应包括现金,要求用人单位提交现金发放工资的证据,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让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全部银行流水打印出来,同时也了解到,现金发放只是受伤后发放了几个月,之前都是银行流水转账的,并以此作为主要辩论焦点,经过努力,法院只以银行流水确定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同时驳回不应由单位承担的赔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