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兴,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兴,被告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年息6%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
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无果,遂成此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闫某某向万某某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万某某可以随时要求闫某某还款,并承担逾期利息。
故万某某要求闫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年息6%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年息6%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闫某某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