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XX与被执行人缪XX、被执行人肥西XX公司、被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莫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缪XX、被执行人肥西XX公司、被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莫XX的银行存款23687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