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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产有按揭,一审判决离婚,不分割房产,律师代理二审上诉,成功对财产依法分割

作者:时间:2023-09-0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41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施某与被上诉人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2 年 10 月18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施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将位于江苏省南京市XX区XX单元XX 室的房产依法进行分割;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1. 一审法院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且认定的抚养费过高;

    2.一审法院因房产尚有按揭贷款未归还而不在本案中分割房产,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有错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施某与鲍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鲍XX由鲍某抚养教育,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施某每月可以去探望婚生子鲍XX一次,寒暑假施某可以接婚生子鲍XX回去住;

三、车牌号为XX的XX牌小型轿车归鲍某所有,由鲍某向施某支付财产分割款 5000 元,在收到本案调解书后三日内付清;

四、鲍某给付施某江苏省南京市XX区XX单元XX室商品房的补偿款 40 万元 (已扣除施某给付婚生子鲍XX的抚养费),该款分别在鲍某收到本案调解书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施某 15 万元;2023 年11 月份之前一次性给施某 10 万元;2024 年11 月份之前一次性给施某15 万元;

五、鲍某将上述 40 万元房屋补偿款给付完毕后,江苏省南京市XX区XX单元 XX室商品房归鲍某所有施某协助鲍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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