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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加工费和利息损失

作者:时间:2024-05-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2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姚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珊珊,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

原告姚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胡XX(以下简称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日立案受理并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22年5月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珊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4107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41078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服装加工,2016年3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砂洗加工费400000元。欠条出具后,2016年9月11日至2016年11月3日,双方又发生砂洗加工往来,被告又结欠原告加工费70782元。嗣后,被告仅支付加工费60000元,余加工费41078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1份、送货单20份、证明1份[原件在本院号案件中,已核实]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间的加工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举示的欠条及送货单由被告签字确认,总欠款金额显示为470782元,现原告向本院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加工费4107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胡XX支付原告姚XX加工费4107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付加工费410782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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