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在交易的过程中保留完整的交易单据,是官司胜负的关键,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证据缺失,应的诉前和律师充分沟通将相关证据收集补齐。
原告: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被告:B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原告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B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联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 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55489 . 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155489.1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1 .5倍计算,自2023年11月23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达成采购协议和零部件价格协议,约定原告 向被告提供脱脂剂、脱脂助剂等产品,原告按时按约完成全部交货义务,被告迟迟未能支付全部货款,截止起诉之日仍欠原告货款155489.15元。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标准过高。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及《零部件价格协议》,约定原告加入被告供应体系,合 同约定:货款结算方式,按零部件合格入库数量进行结算。货款支付,零部件合格入库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数据,原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发 票后在90天内以3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供应了脱脂剂、脱脂助剂等产品货物。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489.15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零部件价格协议》、发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以及开庭笔录相互印证并在卷
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权利义务。现原告已履行了出卖人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考虑被告的违约程度,本院酌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 百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5489.15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以155489.15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被告B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