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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双方沟通协调达成一致需求,最终撤诉处理

作者:时间:2024-03-1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1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金某某,身份证号码 3******1X,男,1996

 11  14 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XX 7 号。

被告: XX(杭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M,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号码 14***********73,总经

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XX,北京XX律师

本院在审理金某某XX(杭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一案中,金某某 2023  9  15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诉讼权利。金某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XX(杭州)餐饮 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金某某撤回对XX(杭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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