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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特许经营许可证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4-03-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6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公民身份号码 43**************93,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X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甘XX,公民身份号码 34**************17,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XXXX运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层。


法定代表人:甘XX,公民身份号码 XXX,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北京盈科(杭州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北京盈科(杭州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李XXxx(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司)、杭州XXXX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7  10 日立案受理XX,依法适用普 通程序,于 2023  8  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 代理人邓XX、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XX):1、解除原、被告签 订的《XXX加盟合同》、《XXX运营指导服务合同》、《补 充协议》; 2、被告xx公司返还原告 89800 元,被告XX公司返 还原告 40000 元;3、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 20000 元;4、 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 10000 元,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

违约金 10000 元。

事实和理由:

2023  2  11 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 XXX加盟合同》(XX称《加盟合同》)、《补充协议》。  时,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XXX运营指导服务合同》(XX 称《运营合同》)。《加盟合同》约定 1.被告xx公司于本合同 签订之日向原告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 相关管理制度、 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 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等,原告应 予书面签收(被告xx公司并未提交以上资料也未签收);2.被 xx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或因被告xx公司原因导 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告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被告xx公司应在接到通知XX 7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被告xx公司应向原告支付 1 万元违约金(原告于 2023  4  16 日当面告知被告 没提交《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等书面资料); 3.本合同所称损失 包括守约方因实现上述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运 营合同》约定 1.为帮助原告的XXX品牌加盟店顺利开业和经营, 被告XX公司为原告提供XXX品牌单店的开店筹办指导服务,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加盟店商圈评估、选址指导、筹建指导、开业 培训等(原告并未收到任何书面评估报告、指导文件、培训等); 2.被告XX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或因被告XX公司原 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告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被告喜望 公司应在接到通知XX 7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被告XX公司 应向原告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 3.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守约方因 实现上述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 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补充协议》约  1.原告向被告xx公司支付定金 79800 元;2023  2  13 日 前最XX一次交纳合同款 50000 元;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依照主 合同约定执行; 3.本协议约定内容与主合同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 约定为准;合同签订XX,原告按被告要求分别于 2023  2  11  2023  2  13 日向被告xx公司支付了 79800 元和 50000 元。被告xx公司向原告开具了收据。2023  4  17 日左右,因 被告迟迟不协助完成选址以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开业经营。故原告向被告提出了退款的事宜。XX经过多次与被告的沟通,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并让原告寻求司法途径。  被告的多次违约行为,且被告xx公司并不具备特许经营的资质 (没有经过特许经营登记备案、不具备  两店一年”条件等)构 成根本违约。综上,双方合作无法继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xx公司辩称:

1.原告称被告xx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的资 质,没有经过特许经营备案,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等构成根本违 约,该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首先,原告没有举证证明上述情况, 相反,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二可以证明公司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  2021  3  12 日开设的XXX望京 2021  4  22 日开 设的XXX柯桥店,并已于 2022  9  5 日取得了商务主管部门 的特许经营备案。其次,特许经营备案两店一年等相关规定均是 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 定。特许人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均不当然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也不直接影响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与否。事实上,答辩人提供的证 据一也可以证明案涉合同签订XX,答辩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提供了全套的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但最终由于原告方原因 未能选址开店,答辩人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合同违约行为,更不 存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2.原告诉称,加盟 合同约定答辩人于已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原告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 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等,原告应予书面签收,但被 告没有提交上述的资料,原告也未签收。答辩人对于加盟合同约 定的相关内容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被告xx公司并未提交以 上资料,也没有签收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一 可以证明在签订合同当日就已经向原告交付了XXX品牌的全套 经营核心资料,其中包括了开店流程须知、店务管理手册等。其 中,店务管理手册就是包含了合同中约定的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 制度的相关内容、开店流程须知、员工培训手册。 因此,答辩人 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合同违约行为。 3.原告陈述《补充协议》约 定,原告向答辩人支付定金 79800 元,2023  2  13 日前最XX一 次交纳合同款 50000 元。答辩人对此补充协议的内容无异议,但 需要说明一下,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加盟合同是 60000 元、 品牌使 用费 19800 元、保证金 10000 元,共计 89800 元。原告与被告喜 望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也明确约定了运营指导费用是 40000 元。 但是由于被告XX公司是答辩人的运营事业部独立出来成立的专 业餐饮运营管理公司,是答辩人控股子公司,相关运营服务人员 也是答辩人原来运营部的员工,因此工作人员出于费用收取便利 考虑,将两个不同合同项下的费用, 以定金和尾款的方式进行了共同收取。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案涉合同订立之XX,答辩人 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合同违约行为,并且二被告作为 独立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混同的情形,案涉合同于 2023  2  11日签订,合同仍在履行期限内,答辩人有能力也有意愿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并要求答辩人承担违约 责任, 即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也缺乏相关的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3  2  11 日,被告xx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 订《XXX加盟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拥有XXX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火锅类,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并许可乙方使 XXX”注册商标,性质为单店特许, 方授权乙方在杭州 市拱墅区开设 XXX”加盟店,合同期限 2023  2  11 日  2025  2  10 日止,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加盟  60000 元、 品牌使用费 19800 元、保证金 10000 ,合作项下 的运营指导服务由甲方控股子公司XX公司提供, 甲方应当在合 同签订当天, 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 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 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及《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等, 乙方 应予书面签收,双方确认合同冷静期为 7 天;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 不履行合同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书面通 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XX 7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 方应向乙方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 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 XX 7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00 元违约 金,违约金可从保证金中扣除,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XX 7 日内补足 保证金, 乙方接到通知 7 日内未更正或逾期未补足保证金的,视 为严重违约;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约定特许区域即授权乙方 排他使用, 甲方可以自行但不得另行对外授权,若乙方未能在合 同第一部分第四条第五款约定时间内完成加盟店的开设,视为乙 方放弃特许区域的排他使用权,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特许 区域另行授权他人使用,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开店经营,客观上会造成甲方既得利益损失,就上述违约情形 乙方同意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不予退还并按照已支付加盟费和品牌使用费总和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3  2  11 日,xx公司(甲方)与李XX(乙方)签订 《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79800 元,在 2023  2  13 日前支付合同款 50000 元。 同日,xx公司(甲方)与 李XX(乙方)再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甲方保留乙方以成本价 20000 元采购公司配套核心设备的权利。

2023  2  11 日,XX公司(甲方)与李XX(乙方)签订 XXX运营指导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的主要职能为xx 公司旗下的餐饮品牌提供开店筹办及运营指导等服务,合同期限 与前述《XXX加盟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一致, 乙方于合同签 订当日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40000 元, 甲方为乙方提供XXX品牌 单店的开店筹办指导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加盟店商圈评估、 选址指导、筹建指导、开业培训等, 乙方同意服务交付XX,上述 开店筹办服务费不作退还;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或因甲 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 甲方应 在接到通知XX 7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XX 7 日内更正,逾 期未更正的,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 乙方应在接到 通知XX 7 日内支付违约金; 乙方接到通知 7 日内未更正或支付违约金的,视为严重违约。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3  2  11 日,李XX出具《运营服务资料签收单》,确 认收到开业流程须知、店务管理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物料订货 教程、协助指导门店开业证件办理、工程条件及测量指示图、  店常用表格等材料。XXXX公司建立名为 “【XXX】杭州拱墅 李总门店筹建群”。2023  2 月至 2023  4 月,XX公司工作人 员多次通过微信向李XX推荐店铺选址,并与李XX沟通相关事 宜,但李XX一直未能确定选址。2023  5  12 日,李XX向本院提起诉讼。

已付款项:2023  2  11 日,xx公司出具收据 2 份,分别 确认收到李XX单店合作定金 29800 元、保证金 10000 元。2023  2  11 日,XX公司出具收据 1 份,确认收到李XX运营服务40000 元。2023  2  13 日,xx公司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李XX加盟费 50000 元。

另查明,xx公司成立于 2019  9  9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许可餐饮服务等,已经过特许经营登记备案,特许品牌为XXX,具备 “两店一年”条件。

再查明,李XX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 20000 元。

以上事实, 由原告提供的《XXX加盟合同》、《XXX 营指导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付款凭证、收据、原告与xx 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xx公司提供的《运营服务资料签收单》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网站截图、被告XX公司提供的《选址指导需求表》、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案涉《XXX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XXX   运营指导服务合同》分别系原告与被告xx公司、原告与被告喜望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   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XX,被告xx公司向原   告交付了运营服务资料,原告主张其虽在《运营服务资料签收单》上签字确认签收资料,但实际未收到资料,依据不足,本院不予   采信。被告XX公司亦向原告提供了选址服务,故二被告已实际   履行部分义务。原告主张二被告不协助完成选址,导致其无法开业经营,且xx公司未经过特许经营备案以及不具备“两店一年” 条件,与事实不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开设店铺系其自   身原因所致,xx公司已就特许品牌XXX进行特许经营登记备案,且具备  两店一年”条件,故原告要求解除《XXX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XXX运营指导服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然因原告尚未实际利用被告xx公司的核心经营 资源开设店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且原告坚持解除案涉合同,故 案涉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对原告主张的解约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应于本案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即 2023  7  12 日解除。然违约责任应由原告承担,《XXX加盟合同》 中关 于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不予退还且原告还应支付 20%的违约金的约定过重,应予调整。本院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的经营时间和实际履行的时间、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及责任方,酌定被告xx公司 应返还费用 45000 元(包含保证金 10000 元)、被告XX公司应 返还费用 28000 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 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李XXxx(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3  2  11 日签订的《XXX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3  7 12 日解除;

二、xx(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XX45000元

三、李XX与杭州XXXX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3  2  11 日签订的《XXX运营指导服务合同》于 2023  7  12 日解除;

四、杭州XXXX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XX28000元

五、驳回李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696 元, 李XX负担 2107 元,xx(杭州XX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980 元,杭州XXXX运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609 元。

xx(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XXXX运营科技有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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