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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双方积极沟通,达成一致调解

作者:时间:2024-03-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7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杭州XXXX装配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室。

法定代表人:赵XX,公民身份号码 330*************72

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北京XX执业

律师。

被告  浙江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 (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 *******************(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 33**************57

董事长。

       某某       

33*******************0,员工。

被告:马XX,公民身份号码 330**********54,男,1991

 1  27 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号。

杭州XXXX装配有限公司与浙江XXXX集团有限公司、 马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11  2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浙江XXXX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杭州XXXX装配有限 公司价款 409991 元,并支付违约金 21000 元,合计 430991 元, 款于 2023  12  20  日前支付 215496 元,2023  12  31  日前

支付 215495 元;

二、马XX对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杭州XXXX装配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898 元,减半收取 4449 元, 浙江XXXX

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本院予以

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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