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 杭州XXXX装配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室。
法定代表人:赵XX,公民身份号码 330*************72,
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北京XX执业
律师。
被告 : 浙江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 (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 市*******************(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 33**************57,
董事长。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许 某某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33*******************0,员工。
被告:马XX,公民身份号码 330**********54,男,1991
年 1 月 27 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号。
杭州XXXX装配有限公司与浙江XXXX集团有限公司、 马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浙江XXXX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杭州XXXX装配有限 公司价款 409991 元,并支付违约金 21000 元,合计 430991 元, 款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 215496 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支付 215495 元;
二、马XX对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杭州XXXX装配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898 元,减半收取 4449 元, 由浙江XXXX集
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本院予以
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