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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徐XX为离婚纠纷一案

作者:时间:2024-08-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7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被告成婚三十余载,子女均已成年,原告三次起诉离婚,历时五年,经调解和好、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有所改善,被告虽不同意离婚,然未做出有效措施,双方自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加之被告在外地,夫妻之间缺乏沟通交流,以致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刘XX与被告徐XX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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