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判决结果,办案过程,律师观点
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案件描述:
2020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张某应朋友林某要求,帮忙介绍开具品名为木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张某通过李某联系到李某,利用李某注册成立的xx公司、xx公司二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4 张,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651600元,增值税额 420095.64 元。被不起诉人张某从中传递邮寄地址、开票资料等,未收取好处费。
2020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张某应朋友王某要求,通过李某注册成立的xx公司、xx公司、xx公司三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山东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8 张,价税合计 5001600元,增值税额 575405.36 元。被不起诉人张某从中传递购销合同、开票信息及发票,获取好处5.4万元。
2021 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张某应邹某要求,通过李某注册成立的xx公司、xx公司及xx公司三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xx公司及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0 张,价税合计 4210135元,增值税额 484351.78元。被不起诉人张某从中传递开票信息、发票邮寄地址、购销合同等,获取好处费 3.4万元。
判决结果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仔细查阅了张某的卷宗和笔录,发现部分证据、部分笔录存在瑕疵;部分事实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无结果。经与检察官沟通交流,认为案件情节轻微,犯罪所得均已退回,且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害,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律师观点
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减轻、从轻、从宽处理的情节,且国家税款损失已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