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2019 年,赵某驾驶车牌号为苏xxxx小型汽车,在xx市xx区xx路xx段由南向东右转弯时,所驾车右前角与李某所骑由北向西左转弯的电动自行车左后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同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五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前往xx医院治疗,于2020年1月6日入院,诊断为左外踝骨折,于2020年1月8日行左外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同年2020年1月22日出院。于2021年1月8日再次入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外踝骨折术后(取除骨折内固定装臵)、左踝外侧副韧带损伤、左踝关节积液,于2021年1月13日行关节镜踝关节探查清理术、左外踝内固定装臵去除术,于同年1月27日出院。原告因伤情治疗先后在xx医院发生医疗费用28701.48元,在xx医院发生医疗费用3590.8元,在xx中医医院发生医疗费用377.5元,在xx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医疗费用2268元,在xx医院共发生医疗费用361元,在xx医院共发生医疗费用2019.43元,以上医疗费合计37318.21元。原告在南通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买药品672.6元、在xx有限公司购买药品4320元,在xx卫生院购买药品39.6元。另外,住院期间,原告聘请护工护理15天,产生护理费3300元。
2022年9月22日,xx司法鉴定所于出具通三院司鉴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外踝骨折、左距骨后缘撕脱性骨折、左踝关节积液;误工期限以54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建议1人),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为此,原告李某支付鉴定费900元。
另查明,被告赵某驾驶苏xxxx小型汽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xxx垫付费用6161元(其中医疗费2213元、护理费3300元,病人订餐费648元)。
又查明,原告李某在xx有限公司工作,事故发生前十二个月工资分别为3800元、4600元、5200元、4300元、4700元、4182元、4468元、4280元、4200元、
3917元、4850元、4237元,故其受伤前平均工资为4394.5元/月。在误工期间,xx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2月20日向原告发放劳务费200元、3814元。
判决结果
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37318.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2150元、误工费75087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合计
130275.21元,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6237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4038.21元。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手该案后,仔细计算了李某的各项损失,对没有充分证据的部分,如交通费的开支部分进行了补足,并向法院做了详细说明,赢得了法院的理解和支持。
律师观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范围包括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其中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