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24年1月5日中午,汤某、李某经共谋,由汤某驾驶苏U2xxR9 小型轿车载李某来到xx区实施盗窃。二被告人通过技术开锁入室,汤某望风,李某先进入被害人葛某家,窃得手表1块和澳门币140元、港币60元、美元1元,后进入该栋xx室被害人吴某家, 窃得黄金挂件1个和黄金珠子2个。后被告人李某将盗窃的上述财物交由被告人汤某保管。
随后,被告人汤某、李某又来到xx404室被害人张莉家,通过技术开锁入室,汤某望风,李某在室内未窃得财物。二被告人被附近居民丁某当场发现,被告人李某逃离现场,被告人汤某被丁某等人通过按住颈部等方式控制,过程中汤某因呼吸困难,咬伤丁某的左手手臂。经鉴定,丁刚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办案过程
汤某因盗窃被发现后采取了主动攻击行为,被认定抗拒抓捕,构成转化型抢劫,公安机关以盗窃、抢劫罪移送检察院,经承办律师与检察官沟通释明,汤某系因被控制住脖颈,呼吸困难下意识作出的反抗,并无暴力抗拒抓捕的意图,最终检察院采纳,仅以盗窃罪移送法院。
律师观点
成立转化型抢劫罪,需满足以下条件:(1)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2)客观上,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必须是针对被害人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也包括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立即被人发现后的整个被抓捕全过程。(3)主观上,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在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汤某不满足上述条件,不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