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19年春,张某到南通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下同)从事施工管理工作,并于2019年5月补签了《劳动合同》。公司平时发放生活费,年底统一核算,并于农历除夕前支付剩余工资。但2020年和2021年还有部分工资未足额支付。因公司未给张某缴纳社保,张某于2022年国庆前,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快递了纸质《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由公司前台签收;并于次日向公司发送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邮件。张某于2023年6月,委托冯小东律师,向崇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确认2019年-2022年国庆前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张某收到的工资,前后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分别发放,导致可能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所以我们想方设法收集了一系列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公司只得承认自己通过关联公司向张某支付了部分工资。通过张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话录音,确认了公司确实欠付张某部分工资,不容抵赖。经过两次庭审的激烈交锋,我们用翔实的证据证明了我们的主张。经过双方多轮协商,张某适当做出让步,于2023年12月30日当天达成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欠付的工资。
二、律师点评
1、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如果用人单位仍未缴纳,则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与其关联单位先后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可以判断该两个单位之间存在混同用工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时,年限可以一并计算。
3、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便于后期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时举证。
三、律师建议
1、劳动者要有维权意识,要及时提起劳动仲裁,不要浪费自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2、劳动者在调解时,要考虑到后续一旦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将会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以及可能的一审及二审,还有用人单位不履行带来的强制执行程序。可以适当做些让步,尽早拿到钱,以避免被拖入冗长的诉讼程序,耗费更多的精力财力。
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容不得逃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备注:张某、南通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