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春申湖东XX。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孙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胜权,上海XX律师。
上诉人苏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X经济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7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决定转为合议庭审理,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7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