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作者:时间:2024-09-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1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诉讼记录

原告永城市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永城市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3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4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为被告进行环保设备安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现原告已按约完成了安装,并向被告开具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安装费用,后仍余13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完成安装,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费用。期间,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的原股东王某、陈某催要上述款项,但被告仍拖欠不付,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江苏某公司辩称,2019年,原告为其进行环保设备安装,产生安装费共计105840元,原告向其开具了105840元的增值税发票,其已经付清上述费用,不存在拖欠安装费的情况,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9年为被告安装环保设备,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2020年4月,原告向被告开具了2张税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5640元。被告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共计向原告付款105640元。

另查明,被告江苏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原始股东为王某、陈某,陈某为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1日,股东变更为王某、陈某、英某。2020年5月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英某。2022年12月7日,股东变更为景某、英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发票、企业信用信息,被告提供的发票、付款凭证及本案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审理中,原告称,被告应支付安装费的总额为121207元,其中包含了1笔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混凝土款3000元。扣除被告已付款105840元剩余15367元,当时原告与被告约定开具发票的税点3%,因疫情影响,其开具了2张税点为1%的发票,将2%税点差额部分2116.8元在总金额扣减后剩余款项为13250.2元,故其按照13000元向被告主张。被告股东王某、陈某均对该13000元欠款予以确认。据此,提供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与王某、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李某于2022年4月8日分别向王某、陈某催要款项,王某、陈某对原告催要的13000元均未提出异议,其中陈某在2022年6月16日表示“能付,账上余额不足,疫情把人快拖死了”。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称其当时问王某原告主张的13000元是否存在,王某予以确认。后其让财务去查为何没有付款,因当时换了一个财务,查下来发现就原告已开票部分款项已经付清,至于是否还有未开票部分的款项未付其不清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为被告安装设备,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价款。虽然被告就原告已开票部分的价款已经付清,但根据原告与时任被告股东的王某、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3000元的事实。因原、被告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结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被告股东催要价款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4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江苏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城市某公司人民币13000元及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以上款项可支付至原告如下银行账户,开户名:永城市某公司,开户行:XXX,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元,由被告江苏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11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