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7日,xx涉嫌强奸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本律师及同事刘律师辩护,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准许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我方当事人的起诉。 2022年12月30日,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我方当事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我方当事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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