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李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并未建议适用缓刑。 经本律师阅卷分析,我方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而非检察院仅认定的坦白情节,在庭审时向主审法院提出辩护意见,并得到主审法院的认可,最终主审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我方当事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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