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当事人 S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 公司”)委托我所何萧,代丽昌律师代理一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驳回对方全部仲裁
请求。
案件背景:
申请仲裁人王某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入职被申请人位于某处的隧道项目部从事钻工工作,2023 年 8 月 7 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嘴部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出院后持《病情诊断证明书》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定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请求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主要争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
2.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 S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王某认为,自己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入职该隧道项目部从事钻工工作,因此在2023 年 8 月 4 日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之间自己与 S 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 S 公司认为,本公司与王某未签订过劳务合同,也未发过任何工资,没有任何考勤记录,未对申请人发行过任何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指示,申请人王某只是自然人李某承揽该项目时找的雇佣工人,与被申请人无关,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审理:
被申请人(我方当事人 S 公司)从 Z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工地)分包某隧道处工程项目,其中部分项目由自然人李某招用申请人王某,王某接受李某管理,工资由李某发放。被申请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对于李某招用的申请人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用工主体责任,但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同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或口头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无从属性及人身依附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满足法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实质要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另外,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王某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总结:
该案件是一起劳动人事争议,否认我方当事人 S 公司与申请人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我所何萧、代丽昌律师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梳理案情,并在质证环节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性和团队力量,使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被仲裁庭采信。
最终,我方何萧、代丽昌律师及律师团队没有辜负当事人信任,帮助当事人 S 公司成功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