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张X,女,1996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220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派出所,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7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9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3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06月02日2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X驾驶(车牌号:吉Axxx)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宽城区长新XX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长新XX门前,未按照规定避让行人,致横过马路的行人朱XX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张X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朱XX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朱XX因交通事故头部及胸部外力作用致脑干损伤及重度胸部闭合性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X被传唤到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及测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抽取血液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车辆证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高某、张X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X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现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