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辽宁法能案例-刘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时间:2024-06-0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2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辽XX民申XX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宇,辽宁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辽宁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XX。

再审申请人刘xx因与被申请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3)辽02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申请再审称,案涉两张《借条》均系王xx在向刘xx出借款项之前就签订的,其中:20500元借款系刘xx想要买车,向当时的老板王xx借款,在王xx要求下出具了借条,但借款在当时并未给付,后因各种原因买车的计划搁置,刘xx找王xx想要拿回借条,王xx称“借条已经撕毁,不用担心”,刘xx就没再追究。6000元借款确有其事,但该借款在年底由王xx向刘xx进行工资结算中已扣除,该笔借款已实际还清,王xx不应再行主张。因此,原审判决仅依据王xx提交的两张《借条》,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审查不充分,刘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应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xx先后向王xx借款并分别出具了两张《借条》,共计26500元,原审考虑王xx现金交付给刘xx的借款数额较少,且也符合王xx职业特点,故认定双方款项已实际交付,刘xx与王xx的借款关系成立并判决刘xx偿还王xx借款本金26500元并无不当。现刘xx主张王xx不具备出借能力,捏造事实,虚假诉讼一节,因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刘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如魁?

审判员董卫

?审判员胡俊杰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丹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24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