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民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河南省内黄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二公司清算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西高院(2012)晋民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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