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某公司诉河北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买卖合同于2019年签订,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公司一直未足额向原告方支付货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律师做法: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明案件事实,发现本案原告方的证据并不充足,双方合同系倒签且原告无合同原件,并且该案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遂与原告进行协商,及时进行立案,并且与法院和对方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本律师认为,由于本案原告方证据并不充足,故需与被告方进行积极沟通。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不影响被告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形象,也不影响本案双方后续的继续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