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及第三人信息:
·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A物流有限公司
·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第三人:C某某
案情经过:
· 2021年9月,甘肃A公司以按揭方式从甘肃B公司购买车牌号为甘AAxxxx、甘A11xx挂的二手车一台,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兰州D物流有限公司,双方约定首付30000元,剩余车款分24期支付,每期13923.74元,每月5日前付清按揭款。
· 2021年9月15日,甘肃B公司将车辆及相关手续交付甘肃A公司。2021年9月18日至2023年2月23日,甘肃A公司累计支付首付款及按揭款155390.7元。2022年6月9日,甘肃A公司为该车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支付13355.97元。
· 2023年4月4日,甘肃B公司指示Y某某以检测车辆GPS为由,将甘肃A公司人员骗至皋兰县xxxx号,第三人C某某将车辆及相关证件扣留,不予返还。
双方主张:
· 甘肃A公司主张:
o 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已付购车款155390.7元及利息损失。
o 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已付车辆保险费13355.97元及利息损失。
o 被告及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78000元。
o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甘肃B公司辩称:
o 原告欠付按揭款,被告通过留置车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违约在先,在未付清按揭款前,被告有留置车辆的权利。
o 原告购买保险是其义务。
o 原告违约在先,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 甘肃B公司反诉主张:
o 判令被反诉人支付车辆全部未付租金218779元。
o 对车辆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o 判令被反诉人支付逾期利息共计15880元。
o 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
· 双方约定及履行情况如上述案情经过所述。
· 2023年4月4日,被告将甘AAxxx车辆扣留,由第三人C某某出具收条。
法院判决:
· 被告甘肃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甘肃A物流有限公司损失372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 原告甘肃A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甘肃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付车辆按揭款208779.0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 原告甘肃A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甘肃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6430.7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 驳回原告甘肃A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被告甘肃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01元,由被告甘肃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已减半收取计2410元,由原告甘肃A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作为甘肃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参与此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后,我有以下一些心得体会:
在本案中,我们主张被告通过留置车辆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原告欠付按揭款拒不支付,且在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在原告未付清按揭款时被告不能留置车辆。同时,我们认为原告购买车辆保险是其使车辆符合上路条件的义务,不应将此费用转嫁于他人。
对于反诉部分,我们依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指出原告仅支付了首付款及8期按揭款后便拒不支付剩余按揭款,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利益。尽管原告提出了疫情影响等理由,但根据相关政策,疫情影响导致的付款顺延并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借口。
通过参与此案,我深刻认识到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至关重要。双方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出现违约情况时的解决方式。同时,对于法律赋予的权利,应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是关键。我们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以支持我们的主张,使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总的来说,这次案件的办理让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让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