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A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发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2. 被告:兰州B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一、案件背景
1. 2020年11月25日,A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兰州B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兰州XXXX旅游城销售展示区挤密桩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承包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兰州XX旅游城销售展示区挤密桩工程,合同总价暂定4808961.48元。
二、合同约定
1. 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材料后,A公司可提出结算申请,工程结算完毕后B公司累计付款至结算价的97%,余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B公司付款前A公司应提供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B公司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项。
2. 违约责任: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迟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以迟延付款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承包人偿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
三、案件事实
1. 2021年5月12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B公司使用。
2. 2022年3月22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案涉工程最终结算总价为4198911.5元。
3. 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共支付两次进度款,第一次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50万元(A公司已背书转让),第二次以汇款方式支付263971.38元,委托其关联公司兰州C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1190819.55元(截至开庭当日,该商业承兑汇票仍由A公司自持且已被拒付)。
4. 2021年7月17日,A公司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工完场清。
5. 质保期间,B公司未向A公司主张过任何工程质量问题。
四、争议焦点
1. 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为多少,剩余工程款为多少。
2. 质保金是否达到支付条件。
3. 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4. 原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法院判决
1、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3434940.12元。
2、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违约金114046.24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25日;自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以3308972.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3年6月13日起以3434940.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原告A公司在工程款3434940.12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兰州XX旅游城销售展示区挤密桩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驳回原告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18688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1495元,被告B公司负担171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