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实践中,经济往来需保管好债权凭证,未有书面借条主张归还欠款需要证明借款成立及交付的事实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之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2月1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于2020年相识,被告经常在电子竞技协会任职并经常组织电子竞技比赛。2021年2月20日被告以其母亲做手术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的请求,原告通过微信出借给被告1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通过微信出借给被告10000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2月1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属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以该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自2022年2月10日起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2月1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以该1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2月1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