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下旬,当事人郑某委托何萧律师代理一起运输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郑某为一审原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期间的租赁费。然而,一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判决中,郑某在何律师的帮助下成功争取到18 万余元的租金。具体案件如下:
案件背景
郑某与 A 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协议书》,郑某将其拥有的一辆重型货车租赁给 A 公司,租期为 2021 年 2 月 18 日至2022 年 2 月 17 日,每月租金为 21000 元,然而该租赁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郑某联系到了我们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咨询,随后向 K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A 公司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主要争议
1. 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郑某主张合同已经履行,A 公司应支付相应租金。
A 公司则认为合同未实际履行,货车始终由郑某使用,并且双方实为委托运输合同关系,而非租赁合同。
2. 租金支付及法律责任:郑某要求 A 公司支付未付租金及利息,而 A 公司则认为不应承担租金支付责任,因合同本身无效。
法院审理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郑某与 A 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履行。法院查明,A 公司已支付部分租金,并且郑某已向A 公司开具租赁发票,确认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基于实际履行情况,法院判决 A公司支付郑某剩余租金及利息。
A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要点
1. 合同性质的认定: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书》、开具的发票及支付记录,认定双方确实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而非 A 公司所主张的委托运输关系。
2. 租金支付义务:由于租赁合同真实有效且已部分履行,A 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剩余租金及自起诉日起计算的利息。
3. 法律依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履行义务,并依此做出判决。
总结
本案的核心在于何萧律师组织当事人及律所精英团队充分梳理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及履行情况等事实证据,开庭期间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通过对合同文本、发票及实际支付记录的审查,认定双方确实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进而判决 A 公司履行支付剩余租金及利息的义务。
郑某拿回了自己应该拿到的租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