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联系到我们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咨询,并决定委托我们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案件于 2024年 3 月公开开庭审理,在诉讼中,我们的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货款 10 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对方公司承担。
案件背景
Q 公司与 N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 公司”)签订了一份《型钢钢材购销合同》,Q 公司向 N 公司供应了 19.7 吨钢材,货款金额为 102,390.5 元。N公司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注销,其股东杜某、麦某、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之后,Q 公司与 X 公司补签了一份《型钢钢材购销合同》,X 公司承诺在工程结算后支付货款。
争议焦点
1. 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如何认定?
2. Q 公司主张的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如何认定?
3. Q 公司主张的另案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应否支持?
4. 杜某、麦某、吴某、赵某、X 公司、王某的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Q 公司与 N 公司签订了《型钢钢材购销合同》,并将钢材交付给N 公司。X 公司出具了承诺书,确认接收了钢材并承诺在工程结算后支付货款,因此 X 公司成为合同的相对方。王某作为 X 公司的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
判决结果
1. 撤销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2. 支付货款和资金占用费:被告 X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Q 公司货款 102,390.5 元及该款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3.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法院驳回了 Q 公司对杜某、麦某、吴某、赵某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4696 元,由被上诉人 X 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