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11 月,张某租用李某的挖掘机,租赁费用共计 36,000 元,张某仅支付11,000 元后,剩余 25,000 元未支付。自 2023 年 1 月 21 日,李某多次通过发消息的方式张某要求支付剩余未支付的租赁费用被都未接通电话也未回消息。多次催促下李某万般无奈,于是他联系到我们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咨询并决定通过起诉的方式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钱。在我们律所精英团队的帮助下,李某成功获得二万五千元的租赁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背景
2021 年 11 月,被告张某租用原告李某的挖掘机,租赁费用共计 36,000 元。被告支付了 11,000 元后,剩余 25,000 元未支付。原告多次通过发消息的方式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赁费用,但被告未接通电话也未回复消息。至 2023 年 1 月 21日,被告仍未支付剩余的 25,000 元租赁费用。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赁费用及利息。
原告诉请
原告李某提出以下诉请:
1. 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租赁费 25,000 元;
2. 判令二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
付自立案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3.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被告答辩
被告张某及 Y 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八条、第七百一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通过微信对账确认欠原告租金 25,000 元,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未及时付款,原告要求支付租金及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然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 Y 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对 Y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保全费及担保费本案未产生,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如下:
1.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租金 25,000 元;
2. 被告张某支付以尚欠款项 25,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6 月 17 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 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件中的优势
1.专业代理
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展示了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有力的辩护,成功为原告李某争取了应得的租赁费用及利息。律师能够准确识别案件关键点,并在法庭上有效应对被告未到庭的
情况。
2.详尽证据准备
代理律师在案件中提供了详尽的证据材料,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这些证据在法庭上得到了充分认可。通过细致的证据收集和准备,律师能够有效地证明原告的主张。
3.明确法律关系
代理律师能够清晰地界定和分析法律关系,尤其是在确认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及其效力方面,提出了有力的法律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4.强调权益保障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律师始终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有效的沟通,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通过本次案件,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展示了其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处理能力和专业水平,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