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 月,彭某退出某项目的施工,并且项目由第三方 S 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完工(以下简称“S 公司”)。2023 年 11 月 27 日,R 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R 公司”)向 S 公司出具一份《退款申请报告》,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且 S 公司同意退还。2024 年 2 月 5 日,S 公司向 R公司退还了上述金额。彭某先后多次向 R 公司沟通协商退还该 20 万元保证金,但 R 公司却拒不退还。彭某联系到我们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咨询该情况,并决定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我们的精英团队成功帮助彭某争取到保证金 2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案件背景
彭某是某别墅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在 2022 年 11 月,彭某向作为项目劳务分包人的 R 公司支付了 19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和 1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总计 20 万元。R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确认收到这笔款项,并将其转交给项目承包人 S 公司。
争议焦点
原告彭某退出施工后,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但被告拒不退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 20 万元保证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及担保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能够证明其主张。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了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法院确认,被告 R 公司收取了原告缴纳的 20 万元保证金,但未将项目分包给原告,而是另行分包他人施工完成,因此应将 20 万元退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诉讼费用,法院认定原告因申请财产保全缴纳的保全申请费 1520 元属于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 R 公司承担。保全担保费 1600 元则不属于诉讼费用范围,故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1. 被告 R 公司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彭某保证金 20 万元及自 2024 年2 月 6 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 被告支付原告彭某保全申请费 1520 元;
3. 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 4308 元由被告 R 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