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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作者:时间:2024-06-0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3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2022年7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2年8月25日,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律师,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纪某。2022年7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2年7月24日送至银川市看守所羁押;2022年8月25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2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小娟、王建蓉,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银西检刑诉(2022)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纪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张德民、被告人纪某及其辩护人唐小娟、王建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纪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多次组织他人在西夏区军马场纪某家中及附近以“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由郑某提供资金,纪某提供场地、赌博用具,郑某、纪某以抽头、收取场地费的方式从中牟利。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本资金梳理情况表、账本、人身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白某、袁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纪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纪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二人抽头渔利数额达4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系开设赌场罪主犯,被告人纪某系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后对被告人纪某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郑某当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赌博罪,郑某向牌友提供资金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范畴,其赌博行为涉及范围小且仅在固定人员之间进行,故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二、被告人郑某不是赌局的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郑某系初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且其当庭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郑某在七个月刑期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纪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主要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赌具系由郑某提供,郑某第一次将赌具带至其处后一直未拿走。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无异议。二、本案中,郑某提供资金、抽头渔利,起主要作用。纪某提供场地、收取场地费,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纪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纪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五、被告人纪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其身患多种疾病,母亲肢体残疾四级,三个孩子均在上学,妻子无固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纪某系家庭经济支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对被告人纪某宣告缓刑。辩护人当庭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学生证二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一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纪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多次组织他人在西夏区军马场纪某家中及附近以“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由郑某提供资金,纪某提供场地、赌博用具,郑某以抽头子的方式从中牟利并给纪某分场地费。郑某、纪某抽头渔利43000元,纪某分得8000元,郑某获利3500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某处扣押黑色华为mate40手机一部,从被告人纪某处扣押骰子四颗、聚合收款码二张、圆桌面(无桌腿)一张、蓝色oppoReno35G手机一部,从证人袁某家扣押铁质长方形桌子一张,上述财物均未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本资金梳理情况表、账本、平房居住信息、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白某、袁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纪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纪某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关于郑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赌博罪且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账本资金梳理情况表、账本、平房居住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辨认笔录、证人白某、李某、袁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纪某、郑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郑某、纪某为抽头获利开设赌场,由郑某提供资金,纪某提供场地、赌博用具,二人多次组织他人在西夏区军马场纪某家中及附近以“推对子”方式聚众赌博,郑某抽头渔利并给纪某分场地费的事实,二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郑某在开设赌场中聚集人员、提供资金、抽头渔利并给纪某分场地费,在本案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纪某的辩护人关于纪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纪某虽自动投案,但其到案后在公安机关的前几次讯问中均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不应认定为自首,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故对辩护人关于纪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某构成自首且当庭认罪认罚、纪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及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当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纪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纪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从郑某处扣押的黑色华为mate40手机,系郑某用于开设赌场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从纪某处扣押的骰子四颗、聚合收款码二张、圆桌面一张,系赌博用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扣押的纪某蓝色oppoReno35G手机,系纪某用于开设赌场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从证人袁某家扣押的铁质长方形桌子,并非专门用于赌博的用具,应当予以发还。对二人的抽头渔利数额43000元(郑某35000元、纪某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35000元、纪某违法所得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从被告人郑某处扣押的黑色华为mate40手机一部、从被告人纪某处扣押的蓝色oppoReno35G手机一部及赌博用具骰子四颗、聚合收款码二张、圆桌面一张,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从证人袁某家扣押的铁质长方形桌子,依法予以发还,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小佳

人民陪审员  徐友林

人民陪审员  扈廷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白 桦

书 记 员  范佳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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