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原、被告系雇佣关系。2019年4月10日,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县光伏电厂内鱼塘建设过程中从事鱼塘油漆粉刷及维修工作。2019年4月,原告在雇佣工作期间,不慎从工地搭建的梯架上坠落至鱼塘导致身体受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进行治疗,经该院诊断其所受之伤为腰椎骨折。2019年9月,原告经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现原、被告对赔偿事宜协商未达成一致,引发诉讼。
律师点评:
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代为起诉。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原告受被告雇佣期间,从事鱼塘油漆粉刷及维修工作不慎从工地搭建的梯架上坠落至鱼塘导致身体受伤。被告作为雇主,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本次事故,其对原告身体受伤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案件取得满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