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年,被告人石某某经人介绍到贺兰县参加传销组织。后其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达到70余人以上,推动传销组织继续发展。2020年,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找到本律师代为辩护。
律师点评:
接到委托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提出指控的28名证人证言与被告人无关,不应认定为被告人发展的下线,且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不起发起、策划作用,系从属被动地位,被告人账户上没有与在案传销人员的资金交易,不能证实属于违法所得,不应没收。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请求法庭对其进行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也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