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青海XX公司与西宁XX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0103民初935号
原告:青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青海XX律师,
被告:西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XX公司诉被告西宁XX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XX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青海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青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原告青海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蒙自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XX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