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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与A公司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8-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3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张三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原告张三,一位来自青海省都兰县巴隆乡河西村的村民,与被告A公司,一家位于青海省乌兰县希里沟镇的生态农业科技公司,因藜麦种植合作项目而产生纠纷。

案件背景:
2018年,张三与A公司签订了《藜麦种植合作项目合同书》,约定在都兰县巴隆乡兴隆村进行200亩藜麦种植合作。A公司提供种子及技术指导,张三负责种植,收获后由A公司按约定价格回收。然而,A公司在支付了部分种子回收款后,剩余款项迟迟未能结清,张三多次催讨未果。

诉讼请求:
张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的种子回收款95319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案件审理:
案件于2024年1月5日立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三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张三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

和解协议: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A公司同意于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并于2024年3月至12月,每月25日前支付85819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432元,合计每月支付87251元。若A公司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张三可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款项及利息138029.55元。

案件意义:
本案的成功和解不仅体现了张三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诉讼策略,也展示了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和解,双方避免了长期的诉讼纠纷,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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