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 案由:离婚纠纷
· 原告:A某某,代理律师:刘璐,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B某某
· 受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二、原告诉讼请求
1. 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 婚生子C某某由被告抚养;
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83000元;
4. 判令D房屋、东风车一辆、某某小区X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价值合计30万元;
5.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赔偿金20000元;
6.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意见
1. 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子C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孩子抚养费每月1050元,直至孩子18周岁为止。
2. 双方的共同债务为购买某某小区房屋的工商银行按揭贷款剩余23余万元未偿还,以及双方共同签字的农商银行贷款2万元未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大概有25 - 26万元。
3. 汽车以及某某小区的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但位于XX的房屋因产权不明,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暂时不能分割。
4. 被告不存在《民法典》所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或重婚行为,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精神赔偿费用。
四、法院审理认定事实
1. 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谈婚,2006年3月登记结婚,2007年2月25日生育一子C某某。2018年1月9日协议离婚,2018年4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0年7月3日复婚。2022年3月,双方分居至今。
2.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
o 位于甘州区某某小区XX房屋一套,价款386604元,首付106604元,支付定金10000元,现下欠房贷234635.98元未付;
o 位于甘州区XX二区XX室房屋一套,现价值100000元。
3. 原、被告无婚后夫妻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婚后共同债务为双方向原告母亲E某某借款10000元,截止2023年5月10日下欠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8000元未予偿还。
4. 2020年8月7日,原、被告向甘肃H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交纳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共计17153.88元。
五、法院判决
1. 准予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离婚;
2. 婚生子C某某由被告B某某抚养,原告A某某每月承担抚养教育费600元,2023年抚养费2400元于2024年10月15日前付清;自2024年起每季度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节假日顺延)各支付1800元,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原告A某某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3. 位于甘州区某某小区XX室房屋归原告A某某所有;位于甘州区XX二区XX室房屋由被告B某某使用;
4. 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告母亲E某某借款1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00元;下欠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8000元(截止2023年5月10日),由原、被告各承担9000元;
5. 因被告B某某明显存在过错,酌情认定原告A某某分得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70%,被告B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故被告B某某向原告A某某支付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5918.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6. 被告B某某向原告A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7. 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8.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A某某负担150元,被告B某某负担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