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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银行与B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金赔付的争议与判决》

作者:时间:2024-08-0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6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详情

 

· 当事人

原告A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保险公司

· 起因

20218月,C某某向原告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并在被告处购买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第一受益人为原告。

2022711日,C某某去世。原告于2022725日申请理赔,被告以C某某投保前具有既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

· 争议焦点

原告张掖A银行是否具有求偿权。

被告B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法院认定

关于原告的求偿权,C某某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张掖A银行,该行系原告的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借款人C某某未归还全部借款的情况下,原告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关于被告的保险责任,C某某投保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身故以及因突发急性病导致的身故。C某某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骤停,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死亡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所致的可能性,而该疾病并非C某某在投保前所确诊的疾病。根据保险条款,受益人已尽其所能证明了保险事故的性质,举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即被告,但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疾病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影响并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故被告应承担不利责任。

关于被保险人是否如实告知,被告主张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患有严重糖尿病、肾脏疾病及住院治疗的事实,但双方对相关条款存在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且保险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存在的争议负举证责任,被告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综上,认定被保险人C某某未告知其投保前所患疾病的事实应属主观过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被告以此主张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辩解与原告之间存在保险代理关系,但被告在承保时未对投保人所告知的事项进行认真核查,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故被告以相关告知、说明义务应由原告向被保险人进行引导并加以解释说明为由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 判决结果

被告B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张掖A银行保险金2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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