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3年12月14日、2024年2月4日、2024年2月20日用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候小X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不动产、保险、公司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网络资金、股票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支付账户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已冻结)。
2023年12月14日查明被执行人候小X名下有别克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候小X名下×××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实际控制且其名下房产已查封,本案标的较小,故该车辆再未予查封)。
2023年12月14日查明被执行人候小X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2024年2月20日本院干警通过大通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封(轮候)了被执行人候小X(共有人:贾XX)名下大通县XX(天麒华庭)付XXX室房屋的登记手续,期限为3年(2024.2.20-2027.2.19)。
因被执行人候小X一直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规避执行,本院依职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干警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向其释明了该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候小X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马XX
审判员 张青超
审判员 李玉良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XX
书记员 权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