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不起诉人:A某某
· 前科:无
· 取保候审日期:2023年12月23日
· 辩护律师:刘晨(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
· 案件侦查:由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 移送起诉日期:2024年8月12日
· 涉嫌罪名:聚众淫乱罪
· 犯罪事实:2023年12月15日23时许,A某某召集B某某、C某某共三人,在兰州市城关区XXXX室A某某家中实施聚众淫乱活动。
本案中,A某某虽然实施了聚众淫乱的行为,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决定不起诉。
A某某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决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