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宁,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集团兰州新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案情:
· 2019年7月28日,A某某与B公司签订《定购协议》,A某某认购B公司出售的位于兰州新区xxxx室房屋,总价款687144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加按揭贷款。A某某缴纳了5000元定金和首付款135000元。
· 后因按揭贷款事宜未办妥,购房方式变更为全额付款,A某某无力全额付款,要求B公司退还购房款。
· 2020年8月30日,B公司向A某某寄送通知函,载明将依据定购协议条款解除合同,此后双方协商退款事宜未果。
诉讼请求:
· A某某请求依法确认双方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定购协议》已解除。
· 判令B公司返还已付定金5000元及首付款135000元,共计140000元。
· 判令B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共计13954.31元。
· 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支出由B公司承担。
B公司辩称:
· 同意解除《定购协议》,但因A某某自身原因未办理按揭手续导致协议无法履行,A某某存在违约情形,应扣除定金后退回剩余房款。
· A某某自身违约,要求B公司承担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
· 2019年7月28日,A某某与B公司签订《定购协议》,约定相关购房事宜及付款方式,A某某缴纳了定金和首付款。
· 后因未办理按揭贷款,A某某要求退款。
· B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向A某某发送催促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法院判决:
· B集团兰州新区置业有限公司与A某某于2019年7月28日签订的《定购协议》自2022年4月27日起解除。
· B集团兰州新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A某某购房款135000元。
· 驳回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
· 双方签订的《定购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对解除《订购协议》达成一致,故案涉协议因协商一致而解除。
· B公司辩称A某某未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A某某存在违约情形,要求扣除定金5000元,A某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
· A某某对于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亦存在过错,故其要求的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