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1. 原告:A某某,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宁,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2. 被告:
1. B某某,男
2. 聊城市C有限公司
3. D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例概述:
· 事故经过:2023年8月,A某某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国道215线横过道路时,与B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A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 责任认定:瓜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A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B某某承担次要责任,A某某复核后维持该认定。
· 车辆情况:B某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聊城市C有限公司名下,该车辆在D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诉求:
·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66212元,其中阳光财险济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8000元,不足部分在三者险承保范围内赔偿68212元。
· 判令B某某、聊城市C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诉讼支出(包括鉴定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 B某某缺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是车辆实际车主和驾驶员,车辆挂靠在聊城市C有限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不具备免赔情形,请求保险人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损失,评估费、鉴定费、诉讼费等应由保险人承担。
· 聊城市C有限公司缺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车辆实际车主是B某某,其仅为名义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保险人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损失,评估费、鉴定费、诉讼费等应由保险人承担。
· D公司辩称,在核实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不存在免赔情形的前提下,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但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同时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等费用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法院认定事实:
· 事故发生后,A某某被送至瓜州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至酒泉市人民医院和甘肃省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在瓜州县人民医院复查,花费医疗费74895.13元,交通费3232元。
· A某某委托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骨盆骨折的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为九级,肋骨骨折后的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为十级,误工期限评定为18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花费鉴定费4000元。
· B某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聊城市C有限公司,在D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 A某某生育一个子女E某某,生于2008年3月,系农业户口;父亲F某某,生于1962年10月;母亲G某某,生于1961年7月18日,F某某和G某某均系非农业户口;F某某和G某某生育三个子女。
法院判决:
· A某某的医疗费74895.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合计78595.13元。由D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18000元,剩余60595.13元,A某某自行承担70%,B某某承担30%即18178.54元,B某某赔偿的部分由D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 A某某的伤残赔偿金157802.4元、误工费34606.36元、护理费17303.1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7699.45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232元,合计282643.39元。由D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80000元,剩余102643.39元,A某某自行承担70%,B某某承担30%即30793.02元,B某某赔偿的部分由D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 鉴定费4000元,A某某自行承担70%即2800元,B某某承担30%即1200元。
· 驳回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7元,由A某某负担136元,B某某负担25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