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 原告:A某某。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宁,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B某某
案情概述:
被告B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A某某借款 300 万元。原告于 2019 年 8 月 6 日、10 月 21 日以及 2020 年 1 月 16 日、1 月 17 日、3 月 16 日分 7 笔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总额为 300 万元,并承诺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归还,若逾期,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因追偿违约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且被告自愿按照年利率 15% 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但被告拒不归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负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按照年利率 15% 计算逾期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A某某偿还借款 300 万元、逾期利息 381250 元(暂从 2023 年 1 月 31 日起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 计算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 30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045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B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A某某支付。